全球资产冻结令在一桩跨境医药并购纠纷案的适用
2025年2月10日,全球知名药企Novo Nordisk A/S(“诺和诺德”)单方面提交了对总部位于新加坡的生物科技公司KBP Biosciences(“KBP”)及其创始人黄振华的禁令。4日后,针对KBP和黄振华的全球冻结令获得批准。随后,黄振华提起上诉,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于2025年8月12日驳回了KBP及黄振华撤销全球资产冻结令的申请。前述资产冻结令涉及一桩跨境医药并购纠纷,即:2025年3月26日,诺和诺德向ICC提交的针对KBP和黄振华的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书指控KBP及黄振华隐瞒负面数据并要求索赔8.3亿美元,目前该案正在仲裁程序中。
2023年,KBP与诺和诺德在恰好的时间点相遇,KBP所研发的一款针对心肾疾病的小分子药物,被诺和诺德以高达13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收购,一度在创新药许可领域引发轰动。然而,仅一年之后,诺和诺德便宣布该药物的Ⅲ期临床试验未能达到预期终点,并在次年对KBP提起仲裁。从携手探索医药未来的美好开端,到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庭上各执一词的唏嘘结局,这段合作在短暂的时间里经历了从巅峰到谷底的转折。
让我们将视线拉回这场资产收购的起点。买方诺和诺德,是一家总部位于丹麦的全球制药巨头,凭借“网红减肥药”司美格鲁肽的成功,一度跃升为欧洲市值第一的医药企业。而卖方KBP,则是由科学家黄振华博士创立的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其核心产品,是一款名为“Ocedurenone”(KBP-5074)的药物,主要用于控制血压及保护肾脏功能。
黄振华博士原籍山东,是一位在创新药领域连续创业的科学家。在创办KBP(中文名“亨利医药”)之前,他创立的轩竹生物曾是中国第一批专注于原研一类新药的药企,并最终被四环医药收购。后续再次创业,创新药KBP-5074所针对的适应证,是需要长期用药的慢性病领域。在那个PD-1等肿瘤免疫疗法备受资本热捧的年代,这款来自慢性病领域的在研产品,显得美丽而怪异——它潜力巨大,却似乎有些“不合时宜”。转机出现在2021年,当KBP-5074的首个适应证成功推进至临床三期阶段。在投资人的牵线搭桥下,KBP与诺和诺德迎来了这场“对的时间对的相遇”。彼时,诺和诺德正凭借司美格鲁肽带来的巨额利润与增长势头,积极寻求扩充其产品管线。一方是手握重磅成果、亟待伯乐的生物技术公司,另一方是资金充沛、意图拓展边界的行业巨头,二者的携手,是一场各取所需、水到渠成的完美合作。
2023年初,诺和诺德有意收购Ocedurenone,并于同年2月启动了对Ocedurenone的尽职调查,当时3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经过尽职调查后,诺和诺德和KBP于2023年10月11日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APA”),并于2023年11月29日完成收购,交易总额高达13亿美元。2023 年11月19日,诺和诺德通过电汇向KBP星展银行账户支付了7亿美元首付款,并将1亿美元存入托管账户,以便在交易结束后18个月内释放。KBP在交易结束后继续担任3期临床试验的申办方,但诺和诺德拥有广泛的权利,可以控制和指导KBP开展3期临床试验。2024年6月26日,诺和诺德公开宣布3期临床试验失败,并将承担超过8亿美元的减值损失。
双方纠纷焦点:隐瞒重要数据,违反陈述与保证?
根据APA第4.8(h)条,诺和诺德从KBP处获得陈述和保证,即其“已向[Novo]提供所有关于安全性、有效性、副作用、毒性或任何化合物或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控制的重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副本”。
对于该项关键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双方各执一词,KBP方面坚决声称,其已在交易过程中完整、及时地向诺和诺德披露了临床研发阶段的全部数据,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隐瞒行为。“在尽职调查期间将生命体征数据清单和CTA包上传到数据室,表明其无意隐瞒信息。这两份文件的确以PDF格式包含了每一位参加II期研究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标明了他们来自哪个研究中心以及他们的收缩压(SBP)。诺和诺德理论上可以要求以可分析的格式提供数据,或者可以部署数据记录器自行将数据输入到另一种可分析的格式中。”
然而,诺和诺德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主张,指控KBP方面故意隐瞒了两个可能对药物评估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事实。第一,II期试验的积极结果由保加利亚研究中心推动,该试验点在治疗效果方面存在异常(outlier)。但KBP向诺和诺德提交的2期CSR报告就收缩压降低结果做出了一致性结论,该一致性陈述会因某个研究中心的结果显著优于其他研究中心而被削弱。第二,诺和诺德于2024年完成收购后才从CRO处得到的II期中期分析显示,2020年5月27日进行的试验未包含保加利亚研究中心的数据,且显示Ocedurenone治疗无统计学显著反应,该份负面分析从未向诺和诺德提供。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记录显示黄博士本人知晓此分析结果。黄博士是KBP母公司的创始人、执行主席和40%的股东。黄博士在第二阶段中期分析的分发名单上,第二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CSR)记录显示,“[第二阶段中期分析]结果于2020年6月1日报告给了他”。
KBP强调,其在尽职调查期间将生命体征数据清单和CTA包上传至数据室(data room)的原始数据提供给诺和诺德,表明其无意隐瞒信息,但诺和诺德并未打开这些文件。但是,新加坡国事商事法庭认为,诺和诺德理论上可以发现保加利亚与其他研究中心之间的数据差异,并不能解决KBP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如果没有收到警报,诺和诺德难以从海量的原始数据中发现异常(Novo would not have known where to look for the anomaly if it was not alerted)。
目前,诺和诺德与KBP的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上述法院观点仅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发布全球资产冻结令中的观点,KBP是否构成隐瞒或虚假陈述,以及诺和诺德是否在尽调中未尽合理义务,以及双方责任的划分仍需等待进一步仲裁裁决。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本案中对KBP以及黄博士本人,所采取的全球资产冻结令这一法律手段,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来说,可能都非常陌生。
全球资产冻结令的适用
1.全球资产冻结令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武器:
全球资产冻结令又称Mareva禁令,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临时救济手段。与传统财产保全不同,Mareva禁令可以在诉讼开始前由申请人单方面提出(ex parte),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耗散资产。Mareva禁令起源于英国1975年的Mareva C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案,该案中,被告从原告船东处租用了Mareva号轮船,又将该船转租给一家公司,该公司预先将租金汇入伦敦的一个账户。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约项下的租金,并拒绝履行协议。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担心转租方已支付的租金会被从伦敦转移到国外。由于被告只有一艘船,一旦被告公司被清算,将无资产可供执行判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下达禁令,禁止动用该账户中的款项。 Lord Denning批准了该禁令,突破了过去申请人在获得最终判决前无权干涉债务人财产的传统观点。
在前述案件之后,资产冻结令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违反冻结令的后果包括:驳回被告(被申请人)的抗辩(为原告获得简易判决扫清道路);禁止参与后续索赔听证会;处以罚款或没收资产;并最终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判处监禁。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被申请人本身,任何在禁令中被列名、从而知晓该禁令的其他人员(即使并非实体诉讼的当事方),若放任违反禁令的行为发生,也有可能将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后果。因此实务中,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往往会作为第三方被列明于禁令之中,而这些银行,通常会遵守禁令,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同时,冻结令往往伴随披露令。资产披露令通常作为冻结令的附属令,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以宣誓书的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其全球或特定范围内的资产详情。本案中,法院要求KBP及黄博士披露其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资产。在这一救济体系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资产冻结令——Chabra禁令,其冻结的对象并非诉讼的主要被告,而是由第三方持有的(例如被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或关联实体)、但实质上属于被告的资产。比如,律师作为受托人或托管人代表客户持有资金的客户账户,或被告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非被告)隐藏资产,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Chabra禁令刺破公司面纱。
资产冻结令与披露令作为普通法体系的典型救济措施,凭借其共同的法律原则与高度趋同的司法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间享有高效的流通性。一国法院签发此类命令,可基于程序礼让原则,通过相对简化的程序在另一普通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从而将其地域效力迅速扩展至债务人位于其他普通法国家的资产,形成一张有效的全球资产保全网络,为核心的权利主张提供强有力的临时保障,从而有力地支持申请人拟进行或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当然,全球资产冻结令的申请也有一定门槛。以本案为例,申请Mareva禁令需要满足以下要素:a.是否有一个良好的可争辩的案件(Good arguable cause);b.资产耗散的风险(Risk of dissipation);c.全面而坦诚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以及d.法院有权根据IAA第12A条授予临时救济。
1)是否有一个良好的可争辩的案件
a.KBP是否违反了向诺和诺德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根据上述APA第4.8(h)条,诺和诺德已从KBP获得陈述和保证,即在尽职调查阶段开始后“确认是否已披露有关产品质量、生产、毒理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所有信息”。这项明确的合同义务意味着 KBP 必须披露所有关于Ocedurenone有效性的重要信息。
在考虑是否存在违反此陈述和保证的行为时,法院认为,关于保加利亚研究中心的信息客观上是重要的,因为结果的一致性对于疗效评估至关重要。事实上,KBP向诺和诺德提交的II期临床试验报告(CSR)就收缩压(SBP)降低结果的一致性做出了结论(the weight of evidence at both the ex parte and inter partes stages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formation about Bulgaria is objectively material. This is because consistency of results is important for the evaluation of efficacy. Indeed, the Phase 2 CSR that was provided by KBP to Novo made specific conclusions concerning consistency of results in relation to the reduction in SBP)。而诺和诺德在2024年8月22日完成资产收购后,才II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机构WCT处取得了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II期中期分析报告。该份报告当时未包含保加利亚研究中心的数据,且显示Ocedurenone治疗未产生统计学显著疗效。KBP已承认,相关数据在当时确实未能呈现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疗效。(Novo only obtained the Phase 2 Interim Analysis results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APA on 22 August 2024. Novo obtained them from WCT, the CRO for the Phase 2 trial. The results, dated 27 May 2020, did not at that point include data from the Bulgaria site, and showe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response to treatment with Ocedurenone. The statistical non-efficacy shown by the data at that point in time was conceded by KBP)。
b.KBP是否知晓该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在单方面听证会(ex parte hearing)上,有证据表明KBP(通过黄博士)知晓中期分析的结果,该结果显示,在缺乏保加利亚数据的情况下,该药物没有统计学疗效。同时,KBP在2021年8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Ocedurenone早期潜在买家大冢公司时承认,保加利亚研究中心患者的SBP反应确实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KBP解释保加利亚患者入组较晚,但未能使买家信服,证明KBP及黄博士知晓该负面数据的存在以及对潜在买家的重要性。法院认为,因此,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就未披露信息的行为系故意且不诚信这一点,针对KBP及黄博士均存在可予论证的合理案由。(The evidence thus sufficiently establishes a good arguable case against both KBP and Dr Huang that the non-disclosure was deliberate and dishonest)。
2)资产耗散的风险
诺和诺德举证,KBP于2024年6月前将7亿美元的收购对价几乎全部转给了其控股公司(“KBP开曼”),而KBP开曼也于2024年底前将收到的款项几乎全部转出。截至 2025年3月7日,KBP 的银行账户中仅有约43.5万美元,而截至2025年2月21日,KBP开曼仅持有2750万美元。虽然KBP开曼的大部分款项支付给了外部贷款人和投资者、独立顾问以及员工。然而,3000万美元作为2023财年和2024财年的奖金直接支付给了黄博士,而约300,965,696.69美元经黄博士公司直接转入了黄博士的个人账户。据此,法院认为,将约3.3亿美元从KBP转移给其最终受益所有人黄博士的做法并不合理,属于挥霍行为(I hold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moving approximately US$330m from KBP to it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Dr Huang, is not justified and is dissipative conduct),存在客观上因不正当资产交易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真实风险。
3)全面而坦诚的披露
即申请人履行了全面坦诚披露的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诺和诺德履行了充分和坦诚披露的义务,向法院公平真实地呈现了案情(The applicable principles concerning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are not disputed by the parties)。
从以上分析可见,成功申请全球资产冻结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事先做大量的证据采集和法律说理的工作。
2.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什么有权管辖本案并颁发全球资产冻结令
Equity acts in personam,顾名思义,衡平法是对人行使权力的,普通法法院需要对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才能颁发资产冻结令。首先,被申请人KBP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生物医药公司,其在新加坡开设银行户口,拥有资产。其次,黄博士是新加坡籍,常住新加坡,因此,新加坡法院对KBP及黄博士拥有属人管辖权。
资产冻结令的申请不包含实体程序(Substantive Proceedings)的审理,因此,本案属于颁布冻结令以协助外国诉讼。根据双方签署的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约定ICC纽约仲裁,但不排除任何一方在仲裁庭组成前,依据ICC《紧急仲裁员规则》寻求紧急临时措施。相关条文如下:
(d) Arbitration. (i) 任何已适用第12.8条程序且已用尽该程序但尚未解决的争议,且该争议不属于除外索赔,应最终通过国际商会(“ICC”)根据自交割日起生效的ICC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并适用第12.8(a)条规定的实体法…(Any unresolved Dispute that had been subject to, and exhausted the procedures of, Section 12.8 and that is not an Excluded Claim shall be finally resolved by binding arbitrat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administ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ICC in effect as of the Closing Date, and applying the substantive law specified in Section 12.8(a)…)(iii) 需要紧急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且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之时,可根据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规则》申请此类措施…(A Party that needs urgent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measures that cannot await the constitution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for such measures pursuant to the ICC’s Emergency Arbitrator Rules …)。
法官认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满足下列三要素,可以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12A条裁定救济,以支持国际商会仲裁:(a)仲裁庭在单方面申请时未能有效行事;(b)案件紧急;以及(c)新加坡法院作出该裁定是适当的(I am satisfied that the court can order relief under s 12A of the IAA in support of the ICC arbitration. In particular, I find tha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are fulfilled: (a) the arbitral tribunal was unable to act effectively at the time of the ex parte application; (b) the case is one of urgency; and (c) it is appropriate for the Singapore court to make the order):
1)新加坡《国际仲裁法》(“IAA”)第12A(6)条规定,法院仅应在仲裁庭“无权或暂时无法有效行事”的情况下根据第12A条作出命令。在诺和诺德单方面申请禁令时,国际商会仲裁庭尚未组成。受《仲裁法》(即纽约法)约束的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无权单方面批准资产冻结救济。因此,满足上述条款要求。
2)根据IAA第12A(4)条,向高等法院普通庭提出申请(未经仲裁庭许可或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情况必须是“紧急情况”。法官认为,由于本案存在资金耗散的风险,紧急情况的要件得以满足。
3)新加坡法院作出该裁定是适当的
KBP认为,新加坡法院批准资产冻结令是不适当的,因为当事人已通过协议放弃了法院的临时救济管辖权,而是约定向紧急仲裁员申请作为批准临时救济的唯一程序。批准资产冻结令(根据纽约州法律,这是不可行的)也将“与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法律相悖”。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APA协议12.8(d)(iii)条中“可”字的使用,带有许可性,表明当事人无意排除向法院寻求临时救济。这与APA第12.8(d)(i)条仲裁条款中“应”字的使用形成了对比。此外,双方签署的APA其余部分均未明确排除向法院寻求临时救济的权利。与此相关的是,KBP认为国际商会紧急仲裁员对临时救济拥有专属管辖权的立场与KBP自身于2025年4月向丹麦法院提交禁诉令申请的事实不一致。(The use of permissive language in s 12.8(d)(iii), through the word “may”, suggests that the parties did not intend to preclude recourse to the courts for interim relief. This is in contrast to the use of the word “shall” in the arbitration clause at s 12.8(d)(i) of the APA. Further, the absence of any express wording in the rest of the APA excluding interim relief from the courts supports this interpretation of s 12.8(d)(iii). Relatedly, KBP’s position that the ICC emergency arbitrator ha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interim relief is inconsistent with KBP itself having filed an application for (in effect) an anti-suit injunction before the Denmark courts in April 2025)。加之纽约法院并不认为资产冻结救济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Based on the evidence before me, the New York courts do not consider Mareva relief objectionable),因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授予纽约法律无法授予的Mareva救济并非不妥。
另外,黄博士还提出其不应该成为全球资产冻结令的相对方,理由是其不是包括了仲裁条款的并购协议的一方。法院认为,虽然诺和诺德的并购协议的签字人并不包括黄博士,但诺和诺德与KBP签署的仲裁条款明确扩展至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的官员和董事。因此,除非且直到黄博士在仲裁庭上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根据IAA第12A条,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将黄博士作为仲裁协议一方而发出禁令。
基于本文前述介绍,资产冻结令通常会附带资产披露令,即要求被申请人披露其全球资产,本案中,法官要求被申请人KBP和黄博士一方披露其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资产。
3.全球资产冻结令的发布是否确认KBP和黄博士存在欺诈?
根据法庭披露的信息,APA第11.2(b)(i)条,在不存在欺诈(fraud)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为1亿美元的上限(即托管的购买价金额)。
在普通法项下,为确定是否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法院一般将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已作出陈述;
2)该陈述为虚假陈述;
3)被告在作出陈述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陈述,或被告在不了解其真实性的情况下鲁莽地作出该陈述;
4)欺诈性虚假陈述的意图是让原告依赖该陈述;
5)原告确实依赖了欺诈性虚假陈述;
6)原告因欺诈性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
我们推测,诺和诺德的诉求可能不仅满足于寻求损害赔偿。其策略核心,或许是试图以对方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解除或撤销整个合同,从而追回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当然,KBP的行为是否构成足以解约的欺诈性虚假陈述,最终有待国际商会仲裁庭的裁决。当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发布全球资产冻结令本身并不能给出KBP或者黄博士已经构成欺诈的结论。
总结
这桩未能体面收场的合作,其是非曲直至今仍悬而未决,对于KBP是否构成欺诈或隐瞒重大不利数据仍需等待仲裁庭的裁决。但是,在跨境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向普通法法院申请全球资产冻结令已经越来越成为一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武器。近期饱受关注的哇哈哈案件中,2025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原告申请,对被告持有的香港汇丰银行约18亿美元资产颁布冻结令及资产披露令。被告随后提起上诉。2025年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后续裁决:继续维持该资产冻结令的有效性,但可暂缓执行部分资产披露令,以待其拟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在另外一起知名案件中,2024年6月,香港法院对恒大许家印发布全球资产冻结令,禁止其处置在全球高达77亿美元的资产,同时发布资产披露令,要求其披露所有个人价值5万港元或以上的资产。由于许家印未履行资产披露义务,且其资产存在继续被耗散的风险,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判决,委任恒大清盘人同任其资产接管人。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全球资产冻结令在跨境争议中的使用频率越发频繁。中国企业出海,也要善于运用“全球资产冻结令”、“资产披露令”等临时措施,通过多法域联动,达到资产保全、追索等目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